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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 于加快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 等文件精神,廣東省制定《潮州市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意見》加快推動裝配式建筑發展,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產業轉型升級。意見將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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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潮州市
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
實施意見(摘要)
總體目標到2022年底前,實現全市新建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比達到30%以上;到2025年底前,實現全市新建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比達到50%以上。
到2022年底前,重點示范推進區域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14%以上,其他地區達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比達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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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本市現有鋼結構預制構件等生產規模,力爭新建1個以上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培育一批設計、施工、部品部件規模化生產企業,基本形成適應裝配式建筑發展的政策和技術保障體系。
到2025年底前,重點示范推進區域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24%以上,其他地區達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比達到50%以上。建成2個或以上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打造一批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推動形成一批具有現代化裝配建筑水平的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專業化隊伍,進一步健全裝配式建筑發展政策和技術保障體系,基本形成以市場為主導的良好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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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專項規劃。結合本市裝配式建筑的總體發展目標,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科學劃定各縣、區裝配式建筑發展區域和重點示范推進區域,明確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落實裝配式建筑產業配套設施,制定年度實施計劃。
開展示范工程建設。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示范引領作用。到2022年底前,各縣、區及市直有關單位要遴選合適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1個以上裝配式建筑項目或市政基礎設施裝配式建造試點項目,重點推廣較高裝配率及建筑產業現代化程度高的成套部品和技術。鼓勵社會投資項目開展裝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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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廣裝配式建筑。各縣、區要大力提高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我市政府投資的大中型新建建筑項目和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均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
鼓勵在農村危房改造、特色小鎮、宜居村莊等建設項目中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鼓勵在綜合管廊、軌道交通、橋梁、隧道(洞)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廣裝配式建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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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工作措施。科學制定技術指南和質量控制體系,完善立項、規劃、設計、部品部件材料生產、物流運輸、施工、運營、維護、監理、檢驗和驗收等監管體系及工程造價和定額體系,發布裝配式預制部品部件市場信息價格。
推廣減、隔震技術在裝配式建筑中的使用,因地制宜選用抗震性能強的裝配式建筑類型。建立產品質量追償機制,加強部品部件生產、施工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探索引入保險機制和服務,建立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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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規劃引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規劃條件。各縣、區在編制“三舊”改造、城市更新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時,將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的內容或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有關要求納入相關規劃計劃中。
政府投資大中型建筑工程項目應帶頭采用裝配式建筑,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包括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有關內容(承重體系、非承重體系、設備和設施、裝修裝飾等的裝配率),將相關建設成本列入工程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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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用地保障。對符合實施條件的土地在出讓或劃撥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或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有關要求納入規劃條件、供地方案,落實到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對自愿實施裝配式建造方式,且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設項目,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最高可按3%不計入地塊的容積率核算(且不超過5000平方米),具體由市政府另行發文規定。
各縣、區應根據裝配式建筑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在每年的建設用地計劃中安排專項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生產基地建設用地和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用地。對列入省重點項目計劃的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生產基地用地,應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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